释义 |
法律主观: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客观: 企业拆借资金利息增值税: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拓展资料】1、拆借资金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拆借资金的增值税进项不可抵扣。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借款方(收到资金的企业),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也常称为资金占用费),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哪些拆借资金的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仅仅只有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4、什么叫统借统还业务:(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对于中小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而言,几乎不可能符合统借统还的情况,也就不可能有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