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书遗嘱证人不给出庭怎么办 |
释义 | 原则上见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另一方对于证人询问的权利,有助于查明真相,但是,如果见证人不出庭的原因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极为特殊的情形,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还原案件真相。相对比较公平的方式,还是视听传输技术,也就是在庭审现场,经合议庭批准,进行视频作证,因为这样也可以当场接受另一方的询问。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因此,在选择遗嘱见证人见证时,应选择那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德高望重的人,避免遗嘱发生纠纷后,可以需求见证人的帮助,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一、证人书面签字算证据吗 证人书面签字算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其中一种类别,证人因健康,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别的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二、书面证言的效力大不大 证人书面证言的效力并不大,不能成为有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则证言效力将会大大降低。一旦有与该证言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则该证言将不会被法院采纳。 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 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 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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