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护士执业证被原单位注销了怎么办 |
释义 | 一、申请重新注册,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护士执业证书申请再次注册的个人,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四、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法律依据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十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护士管理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护士条例(2020修订)》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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