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招聘瑕疵带来的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1、从招聘对象的信息来说,应聘者对自身信息的掌握,比招聘企业要多。为了获取应聘岗位,候选人很可能会以完美的“包装”呈现出自己最好的一面,采取诸如学历造假、工作经历“注水”、伪造职业资格等手段,向企业传递虚假信息,直接导致企业在录用过程中被蒙蔽。再加上企业对现代测评工具、招聘方法运用不够,企业在招聘人才方面的法律风险相应增加。2、从企业的信息来说,招聘的成功与否主要在于面试技巧与测评工具使用。面试工作分析、岗位测评做得越全面,招聘时的标准就越明确,对于人才的把握就更精准。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没有做过规范的面试工作分析和岗位测评,导致在招聘工作中随意性大,招聘效果不能保证。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的风险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点条款,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均采用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加区分采用同一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导致单位用工成本的无端增加。对劳动合同期限采用分类约定:普通员工一般采用固定期限,期限的长短可以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对项目类员工,如建筑项目、软件项目,可以采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主要注意要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对技术性或者管理型员工,可以采用无固定期限,建立员工和单位的长期关系,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建立监控体系,法律规定工作年限超10年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强制缔约权,因此单位必须做好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监控工作,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合同期限选择中的被动局面。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点有哪些?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应注意事项:1)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明确谁首先提出解除动议;2)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3)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项以及劳动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单位名义从事任何活动;4)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或禁止的劳动者,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履行的相关义务。风险提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应满足以下条件:1、协商解除的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无解除一说;2、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进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已无解除的必要;4、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1、超过试用期解除合同;2、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引用“缺陷”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滥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女二夫”行为举证不能;6、用人单位对被胁迫或被欺诈或被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举证不能;7、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划分不明;8、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合同情形举证不能;9、用人单位错用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情形;10、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送达“解除通知书”不合法。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如何防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送达“解除通知书”不合法的风险的发生?(1)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者的送达地址(劳动者住址或邮箱等);(2)邮寄送达到合同约定地址;(3)如不能有效送达约定地址应公告送达。 用人单位试用期存在的风险如何防范? 用人单位试用期的风险如下: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即约定试用合格的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试用期期限违反上限;3、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4、换岗时重复约定试用期;5、试用期解除合同未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6、试用期满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7、混淆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8、口头约定试用期;9、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对策略:1、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中,不单独约定试用期;2、按照法规规定试用期上限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取高者;4、换岗、续签时不约定试用期;5、及时收集、固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6、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通知;7、不能以见习期、学徒期代替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8、改变传统做法,明确试用期也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明确试用期内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如何加大风险隐患排查?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企业停工或减产情况、劳动用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其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变化情况、职工流失率情况、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情况、工资总额增减情况,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涉及人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涉及人数、涉及金额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关系政策宣讲和咨询,有效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风险提示: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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