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通俗理解是怎样? |
释义 |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 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权人,地役权对他来说是一种权利;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人,对他来说,地役权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通俗的理解就是:比如你有一块地闲置,我在你旁边开个饭店,需要停车场,我租你的地来停车,我就享有你地块的地役权。 通俗化的地役权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地役权是因土地相邻近而产生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内容须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三)地役权的权利范围多于相邻权的权利范围。 那么地役权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呢? 地役权的效力如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地役权通俗的理解就是:比如你有一块地闲置,我在你旁边开个饭店,需要停车场,我租你的地来停车,我就享有你地块的地役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因此在与他人签订地役权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应条款的约定,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帮忙起草合同,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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