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抗辩事由:1、职务授权行为。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受害人的承诺。5、自助行为。 特殊抗辩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2、第三人过错。3、不可抗力。因猜友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颤明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穗洞槐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