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人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2、申请人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