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公积金每月交多少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制度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8%~12%之间确定。新建立制度的单位在建立之年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并在三年内逐步提高。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上限,也不应低于下限。新增职工的缴存基数由当月工资收入决定。月缴存额上限为5252元,特定单位和职位上限为6566元,下限为120元。 法律分析 一、缴存比例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应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新增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工资基数。 (二)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职工当月工资收入为缴存工资基数。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开设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汇缴前及时为其办理原账户转移手续并重新确定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低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申请免缴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部分。 三、缴存上限 厦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52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656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0元。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和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缴存比例,范围为8%~12%。对于新建立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并在三年内逐步提高到本市规定的比例。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厦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52元,特定单位和干部上限为656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0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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