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期间为约定时间或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保证人承担保责任,过期未诉讼或仲裁则免责。保证期限根据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时间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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