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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释义
    单纯的民间借贷是民事行为,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会坐牢。但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有能力拒绝执行,则涉嫌拒绝执行判决。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借款人提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仍然提供贷款的;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强制性规定的。
    2、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或者无法提供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或者两人以上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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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0: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