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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转给第三人能告第三人么
释义
    把钱还款给第三人,是否是出借人授意,如果是就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借款合同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借款合同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间为准;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间为准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间为准;
    (四)(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间为准;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间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贷款;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情况;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况;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况;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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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