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由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