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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措施
释义
    公安机关侦查措施具体如下:
    1、调查措施。如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讯问、询问、通报等;
    2、追缉措施。如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
    3、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1、刑事案件中,派出所正常立案侦查时间是二个月左右,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
    2、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需要在限定的期限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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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