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骑自行车不小心撞上了停在路边的汽车,是谁的责任? |
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骑车撞车、拐弯被撞及自行车刮碰违停车辆等情况下,交警根据双方过错来划分责任,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赔偿依据。停车合法且有停车位,骑车人负责;紧急停车且设置警示标志,骑车人全责;违停车辆且无警示标志,车辆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与赔偿责任相关,交警负责勘验、收集证据,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骑自行车撞上违章停车的小车,应当及时报警,按照交警的责任划分来进行赔偿。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来进行划分的。一、把自行车撞了停在路边的汽车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而损失既有物质损失也有人员伤亡损失。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 1、停车路边划分有停车位,属于合法停车的,骑车人的责任; 2、路边没有划分停车位,属于紧急停车,且在车后方设置有警示标志的,骑车人撞上,还是骑车人的全责; 3、路边没有划分停车位,汽车属于违章停车,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违停车辆将承担事故中百分之二十的次要责任,骑车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二、拐弯被直行汽车撞到建议报警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大,当然也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与赔偿责任息息相关。另外交警作出责任划分不是口头的形式作出,而是需要出具一份书面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主要会写明事故的经过、认定依据、承担事故的责任人、责任承担情况。事故责任一经作出,双方确认并认可,就可以作为该事故的赔偿依据。三、自行车刮碰违停车辆赔偿骑自行车撞上违章停车的小车,应当及时报警,按照交警的责任划分来进行赔偿。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来进行划分的。如果小车占用自行车道的话,小车付大责任。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结语 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当骑自行车撞上违章停车的小车时,应及时报警并按交警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责任划分将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影响赔偿比例。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考虑人员伤残和财产损失等因素。交警会根据事故原因判断责任,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赔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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