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领养孩子去什么地方领养 |
释义 | 领养孩子可以去上海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相关法律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上海收养孩子的条件及流程如下: 1、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须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本文特指经上海市公安部门确认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并按程序被移送至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 2、送养人的条件,法律认可的社会福利机构,本文特指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3、收养人的条件,内地居民收养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共同意愿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征得三方收养当事人的同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综上所述,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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