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法定原因消灭的后果 |
释义 |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基于特定原因而产生的,而当这些原因消灭后,股东是否依然能够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笔者认为,对于此问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对待。 第一种情况:在股东向公司已提起股份收购的请求后,相关股份转移及价款支付之前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所基于的法定原因消灭的,因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所基于的法定原因已消灭,而相关股份、价款转移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避免公司成员变动过于频繁的角度出发,应认为此时异议股东所享有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已自动丧失。 第二种情况:股份收购请求权发生的法定原因是在相关股份已转移及价款已支付的情况下消灭的。对此,由于异议股东已退出公司,相关股份、价款的转移也已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维持现存法律关系,认为该股份收购行为有效。 一、股东撤资应该怎么处理 遇到公司股东撤资应当按下列方式处理: 1、股东通过转让股份给第三人撤资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 2、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撤资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处理方式。 二、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有哪些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1、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反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的股东; 2、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主要有三种情况: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未分配股权红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届满或者其他解散原因,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自股东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索赔股权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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