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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找刺激开宝马偷西瓜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释义
    某大棚内的西瓜被偷,约损失2000元。民警侦查发现是2男1女开着一辆白色宝马车,为寻求刺激趁夜偷西瓜。他们构成犯罪吗?宝马车会被没收吗?
    这3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看其偷盗西瓜的价值,定罪量刑时是不能以新闻所述约损失2000元为准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按照案发地山东省的规定,如果盗窃的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盗窃罪。
    关于车辆是否会被没收,这一点也是不确定的。原因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工具的认定及没收在尺度把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比较模糊,致使实践中认定及没收犯罪工具存在较大困惑,主要包括:是否要考虑财物的权属?如何准确把握财物系供犯罪所用?认定及没收犯罪工具是否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等等。从实务中我们看到,确实在有的地区对犯罪工具的价值不加衡量,一概没收;甚至有个别的地方是完全按照犯罪工具的犯罪属性来予以没收的,比如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人借用或盗用他人合法财产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之时,犯罪工具也被予以没收。
    关联法条
    《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六)盗窃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所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盗窃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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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9: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