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三条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