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满几年能退维修基金 |
释义 | 一般来说,维修基金不可以退。只有住宅灭失情况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改造,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维修基金是业主在正式入住前一次性缴纳的,入住之后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再次缴纳。这笔费用由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是社区所在地的房管局统一保管,但使用所有权在业主。只有在房屋的保修期满或者是社区房屋大修时才能使用,使用时,需要获得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才可。而物业费是业主入住社区之后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缴纳的,这笔钱属于物业公司,是物业公司对社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房子不管满几年,维修基金都是不可以退的。只有当房子因地震、拆迁等灭失时,维修基金才可以退还。并且,当住户分户账面房子专用维修资金余款低于首期缴存额30%的,还应该进行续交。当然,由于维修基金是居住前一次性交完的,若无特别状况,无需再次交纳。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按照规定:房子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表面的防水层和隔热层出现破损或渗漏。 (2)建筑外墙雨水泄露,从而造成外墙内表层浸水。 (3)地下室渗漏或者是积水。 (4)建筑物外墙的装饰层开裂、脱落或空隙率高于我国有关要求、规范的规定值。 (5)建筑物保温层破损、脱落,或建筑物保温层差导致外墙内表面潮湿、结霜和发霉。 (6)外墙、楼梯或者是共用走廊产生裂缝、起泡、脱皮、污染。 (7)共用区域的窗台、楼梯、扶手或者是庭院门破损。 (8)共用区域的门窗、纱窗等多数破损。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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