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赠与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仅代表该赠与合同系依法成立。 2、如果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或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等的性质。那么,在赠与物权利未发生转移之前,按照合同法186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3、即便赠与合同系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受赠人如果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亦或者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可以依据合同法192条、193条撤销赠与。并按照194条的规定,要求返还赠与物。 4、即便赠与合同系具有救灾 扶贫 社会公益性质 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是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与正常生活,赠与人亦可以按照合同法195条的规定,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6条、192条、193条、194条、19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