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医美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
释义 | 轻医美营业执照的办理,具体如下: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 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 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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