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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积金绝对额补缴是员工自己单方补缴吗
释义
    员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拒绝,可直接向法院诉讼要求补交。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需到管理中心解决缴存登记,然后到银行办理工人的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工人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单位违反规定不解决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将受到管理中心的处罚,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员工能够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如果单位拒却,就能够直接向法院诉讼,要求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即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做法本单位工人解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工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工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工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做法本单位工人解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决变换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换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做法本单位工人解决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的限定,单位不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工人解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条例的限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语
    员工对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权投诉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如单位拒绝,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管理中心应设立专户,单位需在中心登记缴存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位工人只能有一个账户,并建立明细账记录缴存和提取情况。新设单位须在设立后30日内完成缴存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等情况也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单位不解决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将受到管理中心的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要求限期缴存,若仍不缴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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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3: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