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动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上交公安机关,并如实说明情况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予以免除处罚。 从27日下午省公安厅组织召开的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即日起,广东警方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查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统一行动。即日起至12月15日内,主动上交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会议通报,自4月17日全省开展打击整治涉枪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初步实现了破获涉枪犯罪案件大幅上升、社会面持枪犯罪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截至9月25日,全省共侦破涉枪犯罪案件2241宗,同比上升219%;抓获涉枪逃犯775名,同比上升139%。 “但是,当前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持枪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散落社会面非法枪支存量较大,埋下了随时可能导致严重治安问题的隐患。”省公安厅副厅长郭少波如是指出。 根据会议部署,接下来,省公安厅将组织全省公安机关集中优势兵力、集中优势资源,全力清查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为敦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人员主动上交,省公安厅商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15日内,主动上交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是对未使用枪支弹药实施犯罪行为的,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给予最宽大的处理;对逾期不主动缴交,在清查行动中被发现收缴的,一律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据悉,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已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奖励办法。对举报的线索已核实、侦破案件的,举报人最高可获得5万元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