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的电子资料可以再卖吗 |
释义 | 不可以,会构成侵权。电子资料对于用户来说,只是授予了独家的使用权,就是你只能使用,但它并不归你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一、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不需要许可人实际将作品交付给被许可人,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负担给付义务,乃在于期待对待给付。权利义务条款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作品的创作花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是很多很优秀的作品更是倾尽作者一生的精力和智慧,被许可人要使用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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