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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有哪些
释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集集体所有。
    一、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二、在自己承包的山上发现矿石是归个人还是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只能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不能从事其他活动。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可见,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只能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不能从事其他活动。
    三、复议终局的3种情形
    复议的终局的案件有: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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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6:4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