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
释义 | 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故代理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一、印花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印花税税率: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印花税征收品目及税率是怎么样的 印花税征税品目: (一)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增量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①房屋产权证、②工商营业执照、③商标注册证、④专利证、⑤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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