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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彩礼不退还情形具体
释义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一、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
    (一)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和伦理道德上,双方都已成为夫妻。在发路上或社会风俗上,这种情况大家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彩礼。
    (二)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男女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女方不用归还男方彩礼。不用返还的原因如下:一,在广大农村的认知中,男女同居即是双方结婚的标志。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自然从男女朋友过渡到夫妻,即已为一家人。这样男方给女方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了,接受彩礼的女方在外人看来已是男方配偶。于情于理,这种情况下,女方不用返还彩礼。二,设置两年的期限主要是根据诉讼时效期来制定的规则。
    (三)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的
    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妻间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儿育女,即使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这种情况下,如果接触“夫妻”关系,伦理道德上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四)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已经将彩礼花费于双方共同生活中
    第一,女方接受的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实际已经被花掉了,即女方已没有彩礼,受益主体不存在,彩礼当然无法归还。第二,女方将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中,这时彩礼已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彩礼也无法归还。
    (五)双方订婚后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身亡的
    如果在男女双方订婚后但尚未办理登记结婚或婚礼时,其中一方当事人因意外或疾病等因素身亡。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在为结婚做准备,并不是另一当事人故意取消婚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对方返还彩礼,在风俗上、道义上都不近人情,因此不用规划彩礼。当然,有个前提条件是双方在事前感情稳定尚未分手。
    二、民法典如何认定彩礼中不应当返还的部分
    彩礼中不应当返还的部分包括以下两种:
    (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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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