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单位公积金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缴存;如果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