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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股东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释义
    一、公司股东权的分类
    一、从行使股东权的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的是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如股东会召集权等。
    二、按股份的种类分为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
    三、从股东权的来源分为法定权与约定权。法定权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或限制的权利。
    二、股东的权利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文之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归纳如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权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红利的分配权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三、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
    这种责任可能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二、公司设立后,股东负有填补资本的义务。
    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填补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股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缴纳出资时,其余的股东对该股东不能缴纳的部分负连带填补责任。这是股东的对外责任《公司法》第25条又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是股东在没有足额出资是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有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履行其义务。这是股东互相之间的对内责任。如果该未履行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义务时,其他股东就有义务承担填补责任,将未履行义务股东的款项补足,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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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