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审判案例 1.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顾某诉焦作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要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医疗机构擅自销毁自患者体内取出的医疗器械,导致无法进行质量检测,患者不承担该医疗器械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李某诉武警某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患双方对植入患者体内钢板质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擅自销毁自患者体内取出的断裂钢板,导致无法再对钢板进行质量检验,这种情况下患者不应承担钢板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二、递进式的举证责任分配建构 1、第一阶段: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患方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首先,患方必须就医患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进行举证。患者要证明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的事实,门诊患者必须出具法定医疗机构的正式挂号条、完整的门诊病历(注:如病历有缺页,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化验检查单、CT、收费单据;住院患者须出具门诊病历、出院通知、出院账单等证据。 其次,患方还须证明确有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这些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