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给钱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
释义 | 对方自愿给钱不算敲诈,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较大。 法律分析 一、对方自愿给钱算敲诈吗 1、对方自愿给钱不算敲诈,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怎样才算诈骗罪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拓展延伸 自愿给钱是否属于合法的赞助行为? 自愿给钱是否属于合法的赞助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在法律上,赞助行为通常是指自愿向特定个人、组织或项目提供资金或资源的行为。然而,是否合法取决于赞助的目的和方式。如果自愿给钱是出于善意、无任何不当目的,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通常可以被视为合法的赞助行为。然而,如果自愿给钱涉及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或涉及敲诈勒索等行为,那么就不属于合法的赞助行为。因此,在判断自愿给钱是否合法的赞助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请注意,本回答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对方自愿给钱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自愿给钱是否合法的赞助行为需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如果出于善意、无不当目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通常被视为合法的赞助行为。请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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