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商标属于恶意抢注 |
释义 | 哪一类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如果是与活力为目的不正当抢注他人商标就属于恶意抢注。 一、商标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是什么意思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1,绝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2,相对理由,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是可以宣告无效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向相关的部门进行提出来,这样才能让受害者得到合法的权益,所以,注册商标是必须要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申请,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方法就会不一样。 二、抢注35类商标会有什么后果 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等。 抢注35类商标会出现的后果有:如果原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可能被原商标所有者追讨进行起诉的;如果商标的注册请求暂未通过,那么原商标所属者可能会直接起诉撤销,其中的费用损失由自己自行承担。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在我国对于商标35被抢注怎么办 对于商标35被抢注: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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