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自己品牌的影响力,倘若自己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自己在同一地区,那么自己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自己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自己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自己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自己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