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没有厅长,有正、副厅级审判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副厅级。四级法院都有庭长,一般基层法院的为副科级。法院的行政级别各地、各法院都不太一样,总得来说,庭长是法院的中层领导,正、副厅级审判员是享有一定待遇的审判人员,并不一定是领导职数。 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没有确定相关审判人员的行政级别,致使法官在待遇、级别上很杯具。但令一方面,法院不需要搞行政级别,法院是独立于行政部门的司法机关,按理应自成一体,方能显示司法的独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