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讲述了减刑的对象和意义。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罪犯,与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无关。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即使未被判处刑罚或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仍然具有意义。 法律分析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换句话说,减刑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罪犯,而与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无关;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即使未被判处刑罚或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仍然具有意义。 结语 减刑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罪犯,而与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无关。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无论是否已被判处刑罚或刑罚是否执行完毕,都可以申请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