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减刑是附加刑嘛? |
释义 | 限制减刑不是附加刑,是规定了服刑的最低期限。 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限制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在缓刑期满后,可以限制变更刑罚种类或者减刑幅度的刑罚制度。对于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或者减轻刑罚。 限制减刑不同于原来的减刑制度,要点如下: 1、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狭窄。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受罪名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2、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判决的同时,对被告人未来刑罚的变动进行限制的预判,是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法院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决定改变原有刑罚种类或者减轻刑罚的刑罚变更程序。 3、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法院已经核实的犯罪事实而裁量决定的。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这些情况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减弱。因此,减刑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偏离了原判。 4、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是由原审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作出的。根据罪犯所受刑罚的不同,减刑的裁量法院也不同。 5、适用的刑罚种类差别很大。限制减刑只涉及死刑缓期执行,不涉及其他类型的主刑,更不涉及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的刑罚范围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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