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条款: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由于租赁财产一般使用的时间较长,这就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磨损或消耗,并规定合理的标准,作为返还和区分责任的依据。用途:承租人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的目的和用途,以便按照租赁物品的正常性能使用。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按年计算,也可按月、日甚至小时计算。 维修和保养责任:一般情况下,大修应由出租人负责,日常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租金标准和期限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当事人双方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区分责任时有所遵循。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租房是很多人的用房办法之一。房屋租赁后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动是普遍现象,因此在约定租赁协议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应该对该房屋是否可以进行装饰装修做出约定。 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 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1.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2.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 3、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应就房屋用途、是否可以装修、及合同到期后装饰物处理办法提前达成协议。租房恢复原状的协议需要在房屋租赁前约定好,并签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注意这项协议,承租到期后可能会产生矛盾与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