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缓执行后一般不再执行 |
释义 | 会执行的。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并由该级法院的执行局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存在复议和上诉的问题。暂缓执行的效力表现在二个方面: 1、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 2、对参与执行程序的人的效力。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中,即应暂时停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在未决定恢复执行程序之前,不得进行执行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执行程序的人,不得改变暂缓执行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况,如权利人不得自行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处分己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执行的义务暂缓执行,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暂缓执行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决定暂缓执行;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但无论依据哪种方式决定暂缓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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