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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的实施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一)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为保证纳税人按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而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作出的保证。
    (二)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在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三)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执行行为。它是税务机关实现其课税权,维护行政执法的必要权威,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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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5: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