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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出轨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定标准
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子女抚养权可以先双方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一方存在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或另一方直接抚养。
    女方出轨的可以作为不适宜跟随女方生活的依据由男方直接抚养。
    一、离婚四周岁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解决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四周岁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若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年纪太小,表达能力差,而子女是从母亲体内生出,与母亲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与感觉,所以,在此时期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较为合适。但是,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建议可以让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写一个协助己方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承诺书(声明书),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二、夫妻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原则上怎么处理
    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双方都要孩子该怎么办
    离婚双方都要孩子的解决办法如下:
    1、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孩子的归属问题;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证明自己经济状况良好,提交工资单或者其他合法的收入证明,或者提交关于居住情况;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健康状况、身体状况良好、无赌博、吸毒、虐待等不良习惯;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5、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6、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7、如果涉及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提交子女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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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2: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