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4、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5、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