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可以报案。在派出所报案的具体方法如下: 1、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4、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5、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