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非法买卖5千克以上1-苯基-2-丙酮、麻黄碱、伪麻黄碱类制剂,100千克以上麻黄浸膏类制剂以及200千克以上醋酸酐、三氯甲烷等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应予立案;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非法买卖5千克以上1-苯基-2-丙酮、麻黄碱、伪麻黄碱类制剂,100千克以上麻黄浸膏类制剂以及200千克以上醋酸酐、三氯甲烷等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应予立案。 2. 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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