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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低保户是否可以拥有二手车?
释义
    法律分析:一、低保户是否可以拥有二手车?
    如果子女的收入低于当地的生活保障标准,就可以申请低保。但是老人的女儿家有车有房、收入高,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就不能成为低保。也就是说如果子女有存款或者有车子,老人的低保可能会被取消。因为老人申请低保,要对其子女的收入情况进行核查。老人申请低保,子女的存款和车子肯定是核查的,如果核查真实有效,并且子女的存款在当地生活标准以上的,就不会给老人办理低保。低保户可以有存款,但超过一定标准就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标准是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如果子女与老人生活在一起,那么子女的收入要作为家庭的共同收入计算。如果子女不与老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则要计算子女应当给付的赡养费作为老人的收入来源。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不得享受低保。
    二、什么是低保户?低保户是什么意思?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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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