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1、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鉴定费由主张方先行垫付。在判决作出后由不构成伤残的一方来承担。如果在伤残鉴定中,包含了三期鉴定,被告方需要承担鉴定费中的部分份额。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二、如何鉴定交通事故伤残 1、在治疗终结后,委托人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委托评定伤残等级; 2、鉴定机构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 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