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是不可以随意进行剥夺或者限制的,除非权利人继续享有该权利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数冲,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而他人之合法权利又比原告之受教育权更重要。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腊毕碧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轮举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