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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纪检委立案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纪检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4、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5、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
    一、被双规人员的车辆办案人员能否使用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二、检察院反贪办案期限
    (一)职务犯罪侦查案件
    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批捕案件
    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审查起诉案件
    1、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公诉科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控告申诉案件
    1、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对有署名举报的,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外,由举报中心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民事申诉案件
    本院立案的民事申诉案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补充调查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经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30日。如仍无法审结,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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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