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曾用名能改成现用名。原则上公民未满16周岁的因为需要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如果已年满16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能更改姓名,如果确实必要,那么要出具相关的学校证明或者单位证明等,以及本人的申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然后由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法处罚的人和正在劳教的人,不得更改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