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解除条款中的通知形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应根据通知对象的特殊情况进行判断。通知的方式应当在通知对象能够及时收到的前提下,便于留存证据并不容易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除非另有约定或者通知对象同意以其他形式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对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应当明确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原判决、裁定书副本。上诉状应当送达被上诉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电子数据的时效性,以发送或者接受的时间为准。” 因此,在制定合同解除条款时,应当明确通知方式并具体约定通知的时效性,如以书面形式或邮件形式通知,并规定通知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在没有明确规定通知方式的情况下,通知方式应当根据通知对象的特殊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同时,通知的发送和接收应当具备可留存证据的形式,避免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