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卫生法的效力包括: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法规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指卫生法律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 分为全国范围内生效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3、卫生法的效力对象:指卫生法律规范对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问题。具体如下: (1)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适用医学; (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 (3)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某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或不适用。该情况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特别规定。 卫生法律关系有下列构成要素: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 2、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综上所述,卫生法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效力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